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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海非诉行审字第0005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连云港市国土资源局与连云港市海州区滨河新城管理委员会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连云港市国土资源局,连云港市海州区滨河新城管理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海非诉行审字第00055号申请人连云港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朝阳中路21号。法定代表人徐增产,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周伟、孙宜前,江苏维尔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连云港市海州区滨河新城管理委员会,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滨河大道1号。法定代表人李军,该管委会主任。连云港市国土资源局于2014年10月13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作出连国土资监(04)罚字(2014)第01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处罚如下: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2、处以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5元的罚款,计罚款21万元。因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间内既不提起诉讼或申请复议,又不履行,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审查过程中,申请人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自愿撤回其强制执行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连云港市国土资源局撤回连国土资监(04)罚字(2014)第01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强制执行的申请。审 判 长  王月英审 判 员  汤茂忠人民陪审员  刘清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相 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