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襄阳中民四终字第0023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朱素华与襄阳市景琦纺织有限公司撤销调解协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朱素华,襄阳市景琦纺织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襄阳中民四终字第0023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朱素华,女委托代理人胡东升,湖北春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襄阳市景琦纺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兴国,襄阳市景琦纺织有限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克学,男,襄阳市景琦纺织有限公司法律顾问上诉人朱素华因与被上诉人襄阳市景琦纺织有限公司撤销调解协议纠纷一案,不服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5日作出的(2015)鄂樊城民三初字第000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4月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2015)鄂樊城民三初字第00019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审判长 涂晶晶审判员 苏绍兰审判员 刘 燕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 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