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商初字第3039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青岛华堂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与于春蕾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华堂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于春蕾
案由
与公司有关的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商初字第30393号原告青岛华堂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守春,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于昊、李永波,山东万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于春蕾。委托代理人李平、姚坤,山东银河源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华堂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诉被告于春蕾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华堂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于春蕾的起诉。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8元,保全费23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张 春人民陪审员 王国香人民陪审员 王连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姜 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