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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阆民保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赵某某与杨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阆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阆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阆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阆民小字第11号原告郑永勤。委托代理人赵刚。被告王大明。原告郑永勤诉被告王大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6月2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诉讼中原告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郑永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黄小娟二〇一五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罗 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