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阆民保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赵某某与杨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阆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阆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阆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阆民小字第11号原告郑永勤。委托代理人赵刚。被告王大明。原告郑永勤诉被告王大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6月2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诉讼中原告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郑永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黄小娟二〇一五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罗 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