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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民初字第67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7-14

案件名称

周卫勇与白金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卫勇,白金亮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初字第674号原告周卫勇。委托代理人宋志远,宁津保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白金亮。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卫勇诉被告白金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周卫勇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销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卫勇以双方自行协商解决完毕为由申请撤销起诉,符合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周卫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12元,减半收取1556元,由原告周卫勇自行承担。审判员  贾松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程耀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