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鄂房县民保解字第0001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湖北迈达工贸有限公司与中铁十四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湖北省谷竹高速公路GZTJ13合同段中铁十四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项目经理部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湖北迈达工贸有限公司,中铁十四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湖北省谷竹高速公路gztj13合同段中铁十四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项目经理部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房县民保解字第00011-1号申请人湖北迈达工贸有限公司。住址,十堰市茅箭区济南路11号。法定代表人昝超中铁十四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该公司经理。被申请人中铁十四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铁十四局)。住址:山东省泰安市粥店办事处杜家村。被申请人湖北省谷竹高速公路gztj13合同段中铁十四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项目经理部(以下简称谷竹高速13标段)。住址:湖北省十堰市房县青峰镇谷竹13标项目部。项目经理:吴玉山。本院于2015年5月18日,依据本院作出(2015)鄂房县民保字第00011号诉前财产保全裁定,冻结了被申请人湖北省谷竹高速公路gztj13合同段中铁十四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项目经理部在中国农业银行房县支行神农路分理处的存款2400000元,现因双方纠纷已自行协商解决,申请人湖北迈达工贸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对已冻结的存款解除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规定》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湖北省谷竹高速公路gztj13合同段中铁十四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项目经理部在中国农业银行房县支行神农路分理处17×××09帐户工程款240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周兆林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徐俊松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