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白林民初字第10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宋艳玲,刘伟亮离婚纠纷一审判决书
法院
白河林区基层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白河林区基层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白林民初字第108号原告:宋某,女,汉族,1982年4月13日生,住吉林省安图县。被告:刘某,男,汉族,1971年10月13日生,住吉林省安图县。原告宋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1日立案受理,于2016年5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宋某,被告刘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宋某诉称:双方于2011年1月31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11年7月30日生育一子,名刘佳琦。双方均系再婚,因家庭暴力导致感情破裂,要求离婚。刘某辨称:夫妻感情未破裂,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双方于2011年1月31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11年7月30日生育一子,名刘佳琦,学龄前儿童。原、被告双方均系再婚,婚前均有子女。现双方分居2个月。本院认为,夫妻双方在家庭生活中应互谅互让,互相尊重,正确对待因家庭琐事产生的纠纷和矛盾。宋某主张因家庭暴力,导致夫妻感情破裂,要求离婚。被告不同意离婚。原告不能提供证据证实双方感情确已破裂,故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的宋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00元,原告已预交,现由原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分院。审判员 付立刚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檀义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