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中法民三终字第25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吕婵妹与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江门中心支公司、林健青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江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江门中心支公司,吕婵妹,林健青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江中法民三终字第25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江门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篁庄大道西10号8幢首层104卡、2层216卡。代表人吕炼。委托代理人刘其兵,该公司职员。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吕婵妹,女,汉族,住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公民身份证号:×××1625。委托代理人冯芳琼,广东金硕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徐丹,广东金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林健青,男,汉族,住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公民身份证号:×××0613。上诉人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江门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太平财保江门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吕婵妹、林健青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2014)江新法民三初字第4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江门中心支公司应自原审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吕婵妹255119.60元。二、驳回吕婵妹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原审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74元,由吕婵妹负担14元,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江门中心支公司负担2560元。太平财保江门支公司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上诉称:吕婵妹请求的残疾金、鉴定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判决不合理,我方在一审时就已提出对吕婵妹的残疾鉴定有异议,鉴定所未对其受伤部位进行测量或者如何测量作出书面分析说明,评定明显无依据,因此对其鉴定结论我司认为与实际伤情不符,对其结论的准确性有异议。一审时我司就提出申请重新鉴定,一审法院没有采纳,判决我司承担残疾金、鉴定费及精神抚慰金不合理。请求二审法院予以采纳太平财保江门支公司的重新鉴定请求,并依据实际伤情作出合理判决。综上所述,太平财保江门支公司上诉请求:1、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2014)江新法民三初字第450号民事判决第一项,重新认定太平财保江门支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及吕婵妹的合理损失。改判太平财保江门支公司承担96165.58元(不服金额158954.02元)。2、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吕婵妹承担。太平财保江门支公司在二审期间提交《重新鉴定申请书》称:根据吕婵妹所提供的广天司鉴所(2014)临鉴字第465号意见书依照《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l8667—2002)标准,并参照粤鉴协指(2012)2号《道标有关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与肢体功能丧失程度评残条文的理解与暂行规定(试行)》3.2.5.3)“四肢同一脚本长骨骨干粉碎性或两处以上骨折”之规定,被鉴定人右下肢损伤及后遗症,评定为玖级伤残。被鉴定人左内、外踝骨折,骨折线累及关节面,属关节内线性骨折,根据粤鉴协指(2012)2号《道标有关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与肢体功能丧失程度评残条文的理解与暂行规定(试行)》3.2.7.2)“四肢六大关节内线性骨折”之规定,评定为十级伤残。吕婵妹鉴定结论依据不足,且存在明显瑕疵,特申请对吕婵妹的伤残等级重新鉴定,理由如下:鉴定意见书对胫腓骨中段粉碎性骨折及左内、外踝线性骨折参照粤协指评定不合理,粤协指是作为国标的补充与理解,换而言之,其评定应该是以国标作为基础加以补充,而非与国标相对抗,而该鉴定结论,显然已与国标相对抗,并且凌驾于国标之上。对于胫腓骨骨折按国标为一肢功能丧失达到25%以上,而不是参照粤协指;对于左内、外踝线性骨折不构成伤残,踝关节在六大关节中占比为12%,也就是说踝关节所有功能丧失也只能构成10级伤残,吕婵妹出院时情况:双下肢活动良好,双小腿无肿胀,肢端血运、感觉、活动良好,很显然吕婵妹左踝关节功能基本未丧失,鉴定所也未对肢体功能丧失做测量或如何测量做一个书面说明。对于鉴定所的复函,我方认为鉴定所自己做出的鉴定结论,不可能由自己再否定。此外,对于吕婵妹鉴定报告第3页只对吕婵妹进行了皮肤疤痕的测量而未对下肢关节功能活动度进行测量,也没有相关的测量数据。另对双侧大腿疤痕进行评定十级。而整份鉴定报告未对其疤痕进行拍照,由此可见,鉴定报告鉴定程序错误。综上所述,恳请法院支持太平财保江门支公司的请求,对2014年10月22日交通事故造成吕婵妹伤残程度进行重新鉴定。被上诉人吕婵妹二审答辩称:不同意太平财保江门支公司的申请重新鉴定请求,我方认为吕婵妹在一审时提交的鉴定意见书是合法有效的,太平财保江门支公司没有证据证明该鉴定书违反鉴定程序的情形且该鉴定机构依据吕婵妹的伤情结合其病例、CT片、X线片以及法医学活体检查已经明确了吕婵妹的伤情存在活动受限的情形。且从该报告第3页检验所见的第1项,被鉴定人吕婵妹拄双拐跛行入室就检可知,吕婵妹因本次事故已经导致其存在活动功能受限,存在左下肢、右下肢损伤及双侧大腿瘢痕形成,所以太平财保江门支公司的上诉理由没有法律及事实依据,请求二审法院予以驳回,并维持原判。关于双侧大腿疤痕进行评定十级,已经是吕婵妹本人到鉴定机构,由有鉴定资质的人员进行测量的,也记录在鉴定报告中的第3页第1点中明确其面积的大小及所占体表面积的比例,且鉴定报告并不需要对其测量了数据及经过作为报告的一部分。太平财保江门支公司提出的这点没有法律依据,且太平财保江门支公司也没有证据证明该鉴定机构测量吕婵妹的整个鉴定程序有不合法的情形。因此吕婵妹认为没有法定情况需要重新鉴定,请求法院予以驳回太平财保江门支公司重新鉴定的请求。被上诉人林健青经本院传票传唤二审未到庭参加法庭调查,没有发表答辩意见。各方当事人在二审期间均未提交新证据。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的,不予审理,但一审判决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除外”的规定,的规定,本院仅针对太平财保江门支公司的上诉请求范围进行审查,对各方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的不予审查。关于伤残重新鉴定应否准许的问题。吕婵妹一审中向原审法院提供广东天地方正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广天司鉴所(2014)临鉴字第465号),出具的鉴定意见证明吕婵妹的伤残等级为一项九级和三项十级。经审查,广东天地方正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是具有资质的法定鉴定机构,鉴定人员具有鉴定资格,其作出的鉴定意见可以作为证据使用。该鉴定意见能客观反映吕婵妹的伤残情况,鉴定材料来源正当,内容客观真实,程序合法,并不存在缺陷,可作为本案认定事实的依据。一审期间,针对太平财保江门支公司对吕婵妹伤残提出的异议,广东天地方正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复函就鉴定依据条文、伤残评定依据进行了说明,该复函能够与鉴定意见书相互印证,原审法院予以采信并无不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的规定,太平财保江门支公司并无证据证明广东天地方正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程序违法或者鉴定依据不足,故对太平财保江门支公司请求对吕婵妹伤残重新进行鉴定的申请,本院不予支持。太平财保江门支公司关于按照重新鉴定后的伤残等级计算吕婵妹的残疾赔偿金、鉴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的上诉请求没有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关于诉讼费负担的问题。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九条“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共同诉讼当事人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其对诉讼标的的利害关系,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的规定,诉讼费的负担应由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本案太平财保江门支公司怠于履行其赔偿义务,致使吕婵妹不能获得赔偿而引起诉讼,原审法院根据胜诉、败诉情况判决其承担诉讼费用并无不当,本院对其该项上诉理由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太平财保江门支公司的上诉请求理据不足,应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3479元,由上诉人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江门中心支公司负担。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江门中心支公司已向本院预交受理费5148元,本院应退回1669元给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江门中心支公司。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熊昌波审 判 员 甄锦瑜代理审判员 肖文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张晓盈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