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卫滨法执字第24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8-06
案件名称
张小玲申请执行张翔借款合同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小玲,张翔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卫滨法执字第247号申请执行人:张小玲,女,汉族,1964年11月14日出生被执行人:张翔,男,汉族,1982年3月17日出生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郑黄证执字第001463号执行证书,责令被执行人张翔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张翔银行存款255355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红昕审判员 :吴利伟审判员 :谢红梅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盼盼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