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旅民初字第27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包淑琴与王丽、李秋月、赵蕴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包淑琴,王丽,李秋月,赵蕴珠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旅民初字第277号原告:包淑琴。委托代理人:李萍。被告:王丽。委托代理人:于晓燕,辽宁君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秋月。委托代理人:吴庆江,辽宁瑞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蕴珠。本院在审理原告包淑琴诉被告王丽、李秋月、赵蕴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基于自愿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包淑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后为275元,其他诉讼费50元,合计3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王瑞君人民陪审员 李东晔人民陪审员 孙淑玲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林 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