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滨汉民初字第221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0-30
案件名称
李长友与天津市安顺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天津三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长友,天津市安顺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天津三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修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滨汉民初字第2214号原告李长友。委托代理人王风梅。被告天津市安顺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吴秉林,职务:该公司总经济师。被告天津三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刑丽霞,该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范嘉荔,该公司职员。原告李长友诉被告天津市安顺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天津三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修理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3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李长友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长友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4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朋林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媛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