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民一初字第48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7-09
案件名称
刘某与苏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苏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民一初字第487号原告:刘某。被告:苏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苏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5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审判员 李泽术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赵连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