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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民一初字第48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7-09

案件名称

刘某与苏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苏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民一初字第487号原告:刘某。被告:苏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苏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5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审判员  李泽术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赵连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