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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一中民二终字第015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天津市蓟县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王金龙、胡月东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一中民二终字第015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金龙,农民。委托代理人高维保,天津法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天津市蓟县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蓟县人民西路1号。法定代表人王金龙,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孙亚男,该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吴亚杰,该公司职员。原审被告胡月东,自由职业者。原审被告李跃光,退休职工。原审被告李耀春,退休职工。原审被告宗文华,职工。上诉人王金龙与被上诉人天津市蓟县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审被告胡月东、李跃光、李耀春、宗文华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2014)蓟民二初字第75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金龙于2015年5月20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王金龙自愿申请撤回上诉且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王金龙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上诉人王金龙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 蕾审 判 员  从士康代理审判员  沈剑辉二0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淑霞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