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哈市民一初字第69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8-07
案件名称
魏小荣诉吉利军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哈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小荣,吉利军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哈市民一初字第699号原告魏小荣,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凌春,新疆伟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吉利军,男,汉族。原告魏小荣诉被告吉利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4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依巴代提·加拉力丁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魏小荣的委托代理人凌春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吉利军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魏小荣诉称,2013年7月,被告吉利军雇佣原告在巴里坤大河镇养殖场修建围墙,围墙修好后,被告吉利军支付部分劳务费,剩余劳务费14600元未付。被告吉利军向原告出具欠据一份,通知原告到哈密被告吉利军家中结算付款。原告到哈密后给被告吉利军打电话,但被告吉利军不接电话。被告吉利军未按约定日期付款,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吉利军以种种理由推脱,至今仍然不愿支付。现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吉利军支付原告劳务费14600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吉利军承担。被告吉利军未到庭,亦未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书面答辩状。经审理查明,2013年7月,原告魏小荣为被告吉利军维修围墙。围墙修好后被告吉利军支付部分劳务费,剩余劳务费14600元未付。2013年7月29日,被告吉利军向原告魏小荣出具欠据一张,载明:“今欠到魏小荣修围墙款壹万肆仟陆佰元整(14600元)。吉利军,2013.7.29”。后剩余劳务费14600元被告吉利军至今未付,引起诉讼。本院认为,原告魏小荣向被告吉利军提供劳务,被告吉利军支付部分劳务费,剩余劳务费14600元未付的事实,有被告吉利军向原告魏小荣出具的欠条及原告魏小荣在法庭上的陈述予以证实。被告吉利军应当向原告魏小荣支付劳务费14600元,原告魏小荣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吉利军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视为对原告魏小荣的陈述及提供的证据放弃答辩和质证的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吉利军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魏小荣剩余劳务费146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5元(已交83元),减半收取83元,由被告吉利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哈密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依巴代提·加拉力丁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帕提曼 · 艾依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