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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足法民初字第0502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田茂和与中冶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中冶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第六建筑工程分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茂和,中冶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中冶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第六建筑工程分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足法民初字第05024-1号原告:田茂和,男,1971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谢冰,重庆万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冶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9585469-0),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西城大道1号。法定代表人:姚晋川,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陶于权,重庆志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贵川,重庆志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冶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第六建筑工程分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9587468-3),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石坪桥冶金三村。负责人:王毅,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陶于权,重庆志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贵川,重庆志同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田茂和与被告中冶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中冶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第六建筑工程分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田茂和于2015年5月20日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田茂和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茂和撤回对被告中冶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中冶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第六建筑工程分公司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367元(已减半),由原告田茂和负担。审判员 陈 天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谢友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