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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云法民初字第0082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05

案件名称

向某某向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向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云法民初字第00827号原告向某某,女,1986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云阳县。委托代理人王江,重庆市云阳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系特别授权。被告刘某某,男,1982年4月10出生,汉族,住址同原告。本院在审理原告向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考虑小孩的成长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撤诉的理由正当合法,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利益,应当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向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00元,减半收取12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赖江帆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彭玲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