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保立一行初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7-03
案件名称
赵振亚因政府征收土地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振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保立一行初字第2号起诉人赵振亚。委托代理人谭朋涛,北京炜衡(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2015年5月18日,本院收到赵振亚的行政起诉状。起诉人赵振亚起诉称,因其不服顺平县人民政府违法征收自己享有合法承包经营权的土地,于2015年4月15日向保定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申请,4月23日收到了保定市人民政府做出的《补正行政复议申请材料通知书》,起诉人在规定时间内依法作出了《补正行政复议材料情况说明》。保定市人民政府认为起诉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口头通知起诉人不予受理。起诉人认为其提交的证据已经证明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存在,行政复议受理并不以具有载明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文书为必备条件;起诉人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自己申请行政复议的时间符合法定行政复议申请期限;起诉人行政复议申请完全符合法定的受理条件;保定市人民政府未依法履行行政复议职责,依法应当确认违法。请求判令保定市人民政府不履行行政复议法定职责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并责令其限期受理起诉人的行政复议申请。经审查,赵振亚向唐县人民法院起诉,请求依法确认顺平县人民政府征收其土地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一案,唐县人民法院已于2015年5月13日立案受理。2015年4月15日起诉人赵振亚以不服顺平县人民政府违法征收其享有合法承包经营权的土地为由,向保定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本院认为,起诉人赵振亚向唐县人民法院提起的行政诉讼和向保定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为同一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六条第(二)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已经依法受理的,不得申请行政复议”的规定,起诉人赵振亚的起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赵振亚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曹文英审 判 员 王志强代理审判员 冯志国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刘 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