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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利川民初字第0065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张良凤、郑传祥等与恩施市山鹰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利川市金城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良凤,郑传祥,恩施市山鹰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利川市金城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利川民初字第00652-1号原告张良凤,女,生于1972年10月7日,土家族,湖北省利川市人,户籍地利川市,住利川市。原告郑传祥,男,生于1970年2月1日,苗族,湖北省利川市人,户籍地利川市,住址同上。系原告张良凤之夫。二原告委托代理人冉启安,湖北震邦华广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二原告委托代理人杨娇,湖北震邦华广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恩施市山鹰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山鹰公司),住所地:恩施市黄泥坝村付家坡一组。组织机构代码:77758867-5。法定代表人田尚珍,山鹰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钟慧,湖北夷水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钟浩,湖北夷水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利川市金城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城公司),住所地:利川市体育街65号。组织机构代码:59149507-5。法定代表人牟成金,金城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良凤、郑传祥诉被告山鹰公司、金城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本案需要向龚明伟调查核实赊购建筑材料及已付款的具体情况,而龚明伟外出无法联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吴建华审 判 员  苏 钢人民陪审员  刘远和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周 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