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莱山民三初字第34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姜燕与烟台泰星汽车部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燕,烟台泰星汽车部品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莱山民三初字第348号原告姜燕,女,1983年8月6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海阳市。委托代理人宫海良,山东广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烟台泰星汽车部品有限公司。地址,烟台市莱山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金春植。原告姜燕与被告烟台泰星汽车部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姜燕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烟台泰星汽车部品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姜燕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姜燕负担。审判员  孙玮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孙晓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