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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苏中民辖终字第0020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苏州民生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与蒋烈君、姚雯等管辖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蒋烈君,苏州民生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姚雯,庞传禄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苏中民辖终字第0020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蒋烈君。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苏州民生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苏州市相城区元和街道阳澄湖中路28号1幢109。法定代表人严方贵,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姚雯。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庞传禄。上诉人蒋烈君因与被上诉人苏州民生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姚雯、庞传禄民间借贷纠纷管辖异议一案,不服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2015)吴甪民初字第6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4月29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审查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苏州民生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因借款合同纠纷向姚雯的住所地法院即原审法院提起诉讼并无不当,故蒋烈君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不能成立。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裁定:驳回蒋烈君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元,由蒋烈君负担。蒋烈君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称,本案的审理需厘清借款事实,查明借款实际用途,且有被告目前下落不明,显然由合同履行地法院(即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审理更能查明事实,公正判决。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至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认为,本案系借款合同纠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姚雯、庞传禄的住所地均在原审法院辖区,苏州民生典当有限责任公司选择向原审法院起诉并无不当。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因此,蒋烈君要求将本案移送至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吴 宏审 判 员  祝春雄代理审判员  林李金()二○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封雨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