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一初字第168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申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申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一初字第1686号原告:申某,居民。被告:张某,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申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申某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申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申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颖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路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