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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一初字第168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申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申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一初字第1686号原告:申某,居民。被告:张某,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申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申某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申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申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颖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路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