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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合民初字第35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韩某星与陈某宵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合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合民初字第355号原告韩某星。被告陈某宵。本院在审理韩某星与陈某宵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韩某星于2015年5月25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韩某星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韩某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韩某星负担。。审判员 王 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长青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