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牡刑初字第2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杨XX危险驾驶案判决书
法院
牡丹江农垦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农垦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牡刑初字第27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牡丹江农垦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某某,农民。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5月13日被取保候审。黑龙江省牡丹江农垦区人民检察院以黑牡农检公诉刑诉(2015)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3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后因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于2015年3月27日将该案转为普通程序,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3月17日、5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黑龙江省牡丹江农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黑龙江省牡丹江农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5月6日20时40分,被告人杨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牌照为黑cp9533的微型普通客车,在黑龙江省山市种奶牛场场部地区主干道木生火烧烤店门前,与停在路边的被害人杨某驾驶的牌照为黑cw7875的雪佛兰轿车发生碰撞,造成交通事故。经鉴定:杨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17.8毫克/100毫升,案发时杨属醉酒驾驶状态。被告人杨某某于2014年5月7日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黑龙江省牡丹江农垦区人民检察院就指控的上述犯罪事实向法庭提供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的陈述、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血液中乙醇含量检验报告书、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等证据,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杨某某自愿认罪且态度较好,建议判处拘役四个月以下,并处罚金。被告人杨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和量刑建议没有异议。经审理查明:2014年5月6日20时40分,被告人杨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牌照为黑cp9533的微型普通客车,在黑龙江省山市种奶牛场场部地区主干道木生火烧烤店门前,将停在路边的被害人杨某驾驶的牌照为黑cw7875的雪佛兰轿车撞坏,造成交通事故。经鉴定:杨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17.8毫克/100毫升,案发时杨属醉酒驾驶状态。案发后,杨某某与杨龙达成赔偿协议,杨龙的修车费用由杨某某承担。被告人杨某某于2014年5月7日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上述事实,有经依法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书证接警记录一份,证实本案系黑龙江省海林市居民杨龙于2014年5月6日向公安机关报案;2.书证到案经过一份,证实被告人杨某某于2014年5月7日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3.书证户籍证明一份,证实被告人杨某某达到负完全刑事责任年龄;4.书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一份,证实被告人杨某某案发时未办理机动车驾驶证;5.书证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一份,证实被告人杨某某所驾驶的牌照为黑cp9533的微型普通客车已办理注册登记,为有号牌车辆;6.书证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一份,证实被告人杨某某在此起事故中负有主要责任;7.书证协议书一份,证实案发后被告人杨某某与被害人杨某达成赔偿协议,杨龙的修车费用由杨某某承担;8.证人李某某、张某的证言,证实案发当天被告人杨某某醉酒后将被害人杨某的车撞坏的事实经过;9.被害人杨某的陈述,证实案发当天被告人杨某某醉酒后将自己的车撞坏的事实经过;10.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证实饮酒的时间、地点及将被害人杨某的车撞坏的事实经过;11.黑龙江省牡丹江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出具的血液中乙醇含量检验报告书,证实被告人杨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17.8毫克/100毫升;12.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证实案发时的现场情况。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杨某某到案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鉴于被告人具有坦白、自愿认罪等具体量刑情节,决定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杨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28日起至2015年8月27日止。罚金应于判决生效三十日内缴纳至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农垦中级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王晓东审 判 员 凌左彬代理审判员 张志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吴 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