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益法刑执字第54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02
案件名称
陈志冬盗窃刑罚变更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益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志冬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益法刑执字第544号罪犯陈志冬,男,1979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原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宁远县禾亭镇陈家村*组。现在湖南省赤山监狱服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于2009年9月21日作出(2009)长铁刑初字第58号刑事判决,以犯盗窃罪,判处罪犯陈志冬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法定期限内无上诉、抗诉。2009年10月9日交付执行。该犯系累犯、病犯。本院于2013年1月25日作出(2013)益刑执字第141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二年。执行机关湖南省赤山监狱,以该犯确有悔罪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陈志冬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在劳动改造中,能服从安排,积极肯干。从事鞋帮加工劳作,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较好地完成了监狱下达的劳动任务。2014年度评为优秀生产能手。现累计考核119.8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批表及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陈志冬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积极参加劳动,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志冬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刑期至2016年5月2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田宇山审 判 员 徐高龙代理审判员 雷志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唐菁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