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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坪民初字第68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8-07

案件名称

蒲某与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蒲某,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坪民初字第687号原告蒲某,女,汉族,。委托代理人张德兆,四川罡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罗刚,四川罡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蒲某与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蒲某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蒲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蒲某撤回对原告赵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3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蒲某负担。审 判 员 田晓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代 云 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