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江岸执民第0036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胡某与聂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某,聂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江岸执民第00366号申请执行人胡某。被执行人聂某。申请执行人胡某与被执行人聂某同居关系析产一案,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鄂武汉中民终字第0014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胡某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聂某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表,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本案执行标的额1,012,275.64元,执行费12,523元。但被执行人聂某至今未按期履行还款义务,为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聂某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024,798.64元及相应利息。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魏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余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