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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江岸执民第0036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胡某与聂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某,聂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江岸执民第00366号申请执行人胡某。被执行人聂某。申请执行人胡某与被执行人聂某同居关系析产一案,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鄂武汉中民终字第0014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胡某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聂某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表,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本案执行标的额1,012,275.64元,执行费12,523元。但被执行人聂某至今未按期履行还款义务,为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聂某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024,798.64元及相应利息。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魏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余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