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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蜀民一初字第0224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仇涛与戈敏、李翔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仇×,戈×,李×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蜀民一初字第02249号原告:仇×,男,汉族,1989年9月8日出生,住安徽省长丰县。被告:戈×,女,汉族,1991年11月10日出生,住安徽省临泉县。被告:李×,女,汉族,1991年11月4日出生,住安徽省临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仇×诉被告戈×、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仇×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仇×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仇×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仇×负担。代理审判员  蒋鸿铭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刘 艺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