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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保中民二终字第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蒋建香诉段世昌产品责任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保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蒋建香,段世昌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保中民二终字第5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蒋建香,女,1974年7月15日生,汉族,云南省昌宁县人,务农。上诉人(原审被告)段世昌,男,1954年1月13日生,汉族,云南省昌宁县人,务农。上诉人蒋建香与上诉人段世昌产品责任纠纷案的一案,不服昌宁县人民法院(2014)昌民二初字第1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此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昌宁县人民法院(2014)昌民二初字第168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昌宁县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段加福审判员  张 燕审判员  李 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 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