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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法少民初字第0014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7-14

案件名称

张某与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法少民初字第00147号原告张某,女,1983年1月出生,汉族,住重庆市荣昌县。委托代理人陈某、何某某,上海锦天城(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付某某,男,1981年4月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5年5月25日自愿向本院撤回诉讼。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张某承担(已缴纳)。代理审判员 邓 婷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曹文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