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巨商初字第119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巨野县京轩宣传广告有限公司与巨野轻舟世纪建筑装饰广告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巨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巨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巨野县京轩宣传广告有限公司,巨野轻舟世纪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案由
广告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巨商初字第1198号原告巨野县京轩宣传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巨野县。法定代表人毕红波,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吕高贵,巨野九州方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巨野轻舟世纪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巨野县。法定代表人姚海涛,公司经理。原告巨野县京轩宣传广告有限公司诉被告巨野轻舟世纪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巨野县京轩宣传广告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巨野轻舟世纪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25元,减半收取6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邹祥波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谭 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