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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津高民三终字第002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6-12-25

案件名称

张羽靖与天津市宗欣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合同纠纷二审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羽靖,天津市宗欣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案由

商标代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津高民三终字第002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羽靖,女,住天津市河西区。委托代理人:杜有琪,天津佳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市宗欣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法定代表人:董光仁,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宁宁,该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姜晓,该公司职员。上诉人张羽靖因与被上诉人天津市宗欣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宗欣公司)专利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4)一中民五初字第01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张羽靖的委托代理人杜有琪,被上诉人宗欣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光仁、委托代理人王宁宁、姜晓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查明,天津市知识产权局于2012年10月8日发布《天津市青少年小发明设计大赛及申请专利有关情况告知书》。上述告知书主要内容如下:天津市在校中小学生均可基于自愿原则在学校的统一组织下,将自己日常的发明创新和基于产品的改进等形成比较完整的技术方案,提交参加青少年小发明设计大赛,到指定的专利服务机构帮助撰写专利申请文件,并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提交专利申请。天津市青少年小发明设计大赛是市知识产权局等部门联合举办的学生公益性大赛,参赛完全免费。因此,学生参赛和提交专利申请个人完全免交费用。经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审查达到授权条件的,按照专利法规定,专利申请人必须在规定时间内缴纳专利授权、公告、证书制作等相关费用后才能取得专利证书,如一件实用新型专利取得授权证书应交费用合计395元,否则视为自动放弃权利。市知识产权局为了鼓励学生取得专利证书,将对每件授权专利再给予150元补贴,可选择以下两种方式之一兑现:1、学生或家长在收到“授予专利权通知”后到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天津代办处缴纳295元,再携带收据到指定的代理机构领取补贴款150元;2、将个人承担的145元先交给指定的代理机构,再委托该机构代为缴纳授权相关费用295元,由该服务机构到知识产权局报销150元。张羽靖当时系天津市实验中学学生,参加了上述小发明设计大赛。宗欣公司系经指定的负责天津市实验中学的专利服务机构。2013年5月6日,张羽靖的申请号为201220751388.5的带挂钩的锅盖经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初审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通知宗欣公司办理相关手续。张羽靖采取上述告知书中的第二种交费办法,并于2013年6月7日向宗欣公司交纳了145元。后因宗欣公司工作疏忽,没有为张羽靖进行缴费登记等工作。2013年9月27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向宗欣公司送达《视为放弃取得专利权通知书》,内容为: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54条第2款的规定,申请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理登记手续,该专利申请被视为放弃取得专利权的权利。该通知书并附有提示:当事人请求恢复权利的,应当恢复权利请求书,说明理由(必要时附具有关证明文件),并补缴或者补足办理登记手续通知书上要求缴纳的相关费用。当事人因其他正当理由延误期限而请求恢复权利的,还应当缴纳恢复权利请求费1000元。张羽靖为证明其损失,提交了其与案外人鼎德公司于2013年9月21日签订的《实用新型专利权转让意向协议》,将申请号为201220751388.5的带挂钩的锅盖实用新型专利权有偿转让给鼎德公司,转让后鼎德公司为唯一使用人。转让期为5年,自张羽靖领到专利证书后双方签署正式转让合同后开始履行,转让款10万元。鼎德公司给付原告2万元作为定金,该定金折抵第一年的转让费。张羽靖同时提交了收条1张,以证明收到上述定金。宗欣公司提交了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检索咨询中心于2014年10月16日就涉及一种带挂钩的锅盖出具的检索报告,通过专利文献检索,与1987年公开的文件进行对此,结论为权利要求不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原审庭审中,张羽靖明确其不能提供涉案专利的设计方案,同时又不能确认被检索的权利要求书及说明书就是张羽靖申请的专利。张羽靖明确表示不能提供涉案专利技术方案的理由是全部的设计图纸都给宗欣公司了。原审法院认为,张羽靖与宗欣公司间系委托合同关系。张羽靖交给宗欣公司的145元系专利申请费,并非宗欣公司收取的费用,故双方应为无偿的委托合同关系。因宗欣公司未能实际缴纳该项费用,故应予退还张羽靖。根据我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本案中,宗欣公司作为专利代理机构因自身工作疏忽未予缴纳相关费用,导致张羽靖未获得专利授权,应属重大过失。但张羽靖主张的预期收入损失6万元和实际损失4万元,已经超过宗欣公司在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且张羽靖仅提供转让意向协议和收条亦不能证明其主张的损失,故对张羽靖的此项诉讼请求,原审法院不予支持。综合考虑本案委托合同的性质、宗欣公司的过错程度以及涉案技术方案的独创性程度等因素,本院酌情确定宗欣公司应支付张羽靖经济补偿1000元为宜。原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三百九十六条、第四百零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天津市宗欣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张羽靖专利授权费145元;二、被告天津市宗欣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张羽靖经济补偿1000元;三、驳回原告张羽靖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303元,由原告张羽靖负担800元,被告天津市宗欣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负担1503元。”张羽靖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1、维持原审判决第一项;2、撤销原审判决第二项,改判被上诉人赔偿上诉人经济损失十万元;3、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主要理由:原审判决事实认定错误,适用法律不当。一、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的委托合同关系是有偿的,原审认定为无偿合同属认定事实错误。被上诉人作为专利商标代理公司,其性质是有偿服务提供者,是营业性的机构,其生存必须是盈利的。《关于2012年天津市专利资助领取的通知》和《关于2013年天津市专利资助领取的通知》中明确规定“参加天津市青少年知识产权促进行动暨小发明设计大赛的适用专利资助,由与市知识产权局签订的工作委托协议的服务机构受专利申请人委托办理,每件专利申请阶段补贴300元,取得授权证书的再补贴200元,由专利申请人填写《天津市青少年小发明设计大赛参赛的专利申请服务委托书》,并委托制定的服务机构集中办理相关领取手续。”被上诉人可以从知识产权局获取300元补贴,被上诉人虽然没有从上诉人手中获得任何报酬,但是从官方获取300元补贴利益,故双方系有偿合同。二、适用法律不当。原审判决中援引了合同法四百零六条第一款后半部分规定,但本案委托合同是有偿的,应适用该条前半部分,适用该条的前半部分与后半部分存在明显的过错责任上的程度不同。三、显失公平。上诉人原审提供的证据材料证明由于被上诉人在履行委托合同义务过程中的重大过失给上诉人造成4万元的实际损失及其他预期收入的减少,原审仅判决1000元经济补偿,显失公平。被上诉人宗欣公司答辩称,原审判决事实认定和适用法律正确,故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无误。本院认为,根据当事人的诉辩主张,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问题是:1、双方之间的合同是否为有偿合同;2、原审判决确定的赔偿数额是否适当。第一、关于双方之间的委托合同是否为有偿合同问题。由于张羽靖给付宗欣公司的145元系专利申请费,并非宗欣公司收取的代理费,除此之外,张羽靖并未向付宗欣公司支付任何费用,故双方之间系无偿的委托合同关系。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张羽靖基于信任将专利申请事项委托宗欣公司办理,作为代理人的宗欣公司应当在接受委托后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认真、负责地为张羽靖办理好专利申请的各项事项,以维护张羽靖的权益。宗欣公司作为专业的专利代理机构,对专利申请的程序应当非常了解,但其因自身工作疏漏未代理张羽靖缴纳相关费用,致使张羽靖的专利申请被视为放弃取得专利权,属重大过失,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二,关于原审判决确定的赔偿数额是否适当的问题。张羽靖主张4万元实际损失及6万元预期收入损失,已经超出宗欣公司在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另外,张羽靖在签订转让意向协议时不能向案外人鼎德公司提供涉案专利的技术方案,现仅以该转让意向协议及收条主张损失,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原审法院根据本案具体情况确定的赔偿数额并无不当。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张羽靖的上诉主张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上诉案件受理费2275元,由张羽靖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黄砚丽代理审判员  刘震岩代理审判员  赵 博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董声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