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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博执字第36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杨清玉与张侠的冻结裁定书

法院

博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清玉,张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博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博执字第366号申请人杨清玉,男,1966年6月11日出生。被执行人张侠,男,1955年6月6日出生。本院立案执行申请人毕明利与被执行人张侠债权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张侠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张侠的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吕泽良审判员  黄四庆审判员  闫自强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葛琳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