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界民再申字第000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申请人陈某某与被申请人刘某离婚纠纷一案的不予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界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界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陈某某,刘某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界民再申字第0000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陈某某,男,1978年2月15日出生,汉族,安徽省界首市人,户籍地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扬子办事处。委托代理人:王全,安徽鸣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刘某甲,女,1982年9月11日出生,汉族,安徽省界首市人,户籍地安徽省界首市砖集镇腰庄行政村腰庄自然村。委托代理人:曹明,安徽法卫律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志,安徽法卫律师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陈某某因与被申请人刘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界民一初字第001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陈某某申请再审称:一审对诉争的房屋处理错误,要求改判位于界首市中原路法姬娜现代城的房屋一套归其所有。提出理由如下:1、一审判决严重违反法定程序。对于其所举的证据进行举证、质证,但未依法调取其申请调取的证据材料。2、一审隐瞒依职权所作的询问笔录,对于夫妻存续期间购得的房屋以“未办理产权登记”为由不作裁决。3、一审判决对诉争房屋未作裁决,违反《婚姻法》解释(二)的规定,属适用法律不当。4、现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一审判决。综上请求依法再审。为支持其再审理由,向本院提交界首市王集镇朱大村民委员会的证明一份,证明一审卷宗中其外出务工的证明不是该村委会出具。诉讼代理人除持上述意见外,还认为原办案人员有隐匿证据的行为;对于被申请人转移、隐匿共同财产的违法行为未予认定,也未调取相关证据属违反程序。据此未向本院提供证据。刘某甲的委托代理人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要求驳回陈某某的再审申请。本院认为:原审于2014年4月22日向陈某某送达民事诉状等相关材料,于2014年5月28日、6月10日两次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陈某某签收并均亲自到庭参加诉讼,包括对其申请法院调取的证据进行了质证,未影响其诉讼权利。在卷记载证人刘某乙、潘某某庭审后主动到庭证明,诉争房屋系刘某乙购买并赠与女儿刘某甲,对此法庭没有采信。后原审调解无果依法做出离婚判决,并对共同财产能够查清的部分依法予以分割;但对于未办理产权登记的一套房屋,在判决中已告知该房屋办理产权登记后,如有争议可另行提起诉讼。对此陈某某又提起诉讼,本院于2015年3月23日另案作出(2015)界民一初字第00104号民事裁定,驳回陈某某的诉讼请求,陈某某不服提出上诉,该案正在二审法院审理。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故对陈某某的申请再审理由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陈某某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潘 振审 判 员 王海燕代理审判员 罗俊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张 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