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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威环执字第5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袁相波与郭涛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相波,郭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威环执字第53号申请执行人袁相波,男,1987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威海市环翠区张村镇怡沁园**号楼*单元***室。被执行人郭涛,男,1981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淄博市临淄区齐陵街道办事处柳店村***号。上述当事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2014)威环民初字第654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申请人也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案中止情形消失后,当事人可以申请恢复本案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少锋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戚礼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