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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眉民申字第1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陈文建、陈建平与陈文涛、王雄、陈开亮健康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眉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陈文建,陈建平,陈文涛,王雄,陈开亮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眉民申字第1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陈文建,男,63岁。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陈建平,男,38岁。被申请人(一审原告):陈文涛,男,49岁。被申请人(一审被告):王雄,男,47岁。被申请人(一审被告):陈开亮,男,45岁。再审申请人陈文建、陈建平因与被申请人陈文涛、王雄、陈开亮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洪雅县人民法院(2014)洪民再字第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陈文建、陈建平申请再审称,申请人不是本案适格被告;陈开亮常年承揽建房,原审和再审却以没有工匠资质证,驳回了陈文涛的诉讼请求,使陈开亮对伤者不负一点的赔偿责任。王雄雇人砍树也是陈开亮指使,砍树的工具也是陈开亮提供的,陈开亮应承担相应的主要责任。申请人没有委托过任何人去帮申请人砍树,原审和再审又以房屋所有权人陈建平是受益人判案,无法律依据有失公正。请求撤销再审判决。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项规定,……;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发给判决书。本案中,洪雅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2月12日对(2014)洪民再字第1号案件开庭审理后,于2014年3月26日对该案进行宣判,陈建平、陈文建的委托代理人张元群到庭,在宣判笔录上签字,但拒绝在送达(2014)洪民再字第1号民事判决书的送达回证上签字。2014年3月26日应是送达判决书之日。双方当事人在上诉期限内未提起上诉。2014年4月11日该案发生法律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陈建平、陈文建不服原判应当在2014年10月11日前申请再审,而陈建平、陈文建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再审申请,已超过申请再审期限,对其再审申请应不予受理。综上,陈建平、陈文建的再审申请已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申请再审期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陈建平、陈文建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徐家雄审判员  王素琼审判员  唐丹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文雅渝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