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新民初字第292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许勇与李华中、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阳中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勇,李华中,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阳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新民初字第2927号原告许勇,男,汉族,1979年6月2日出生,住四川省双流县。被告李华中,男,汉族,1977年9月26日出生,住四川省资阳市乐至县。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负责人陈天明,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许勇诉被告李华中、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许勇未在我院指定期限内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法发(2007)16号)》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何建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唐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