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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昌刑初字第0010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孙国华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国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百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昌刑初字第00108号公诉机关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孙国华。因本案于2014年12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昌图县看守所.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检察院以辽铁昌检公诉刑诉(2015)6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国华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昌图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宋景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国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昌图县人民检察院指控,1999年11月2日,被告人孙国华因在北京参加“法轮功”邪教组织活动严重扰乱公共秩序被昌图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被告人孙国华为宣传“法轮功”邪教组织信息,于2013年、2014年5—6月份通过网购购买中兴牌手机和联想牌手机各一部,作为邪教宣传活动专用手机,同时购买中国移动、中国联通手机卡,利用互联网通过翻墙软件进入明慧网多次下载“法轮功”邪教组织自动拨打语音电话的软件、电话号段等信息,安装到专用手机内用于邪教宣传活动。2014年9月1日至12月2日,被告人孙国华用卡号1302039****的手机向2016个手机、固话用户拨打电话;2014年9月1日至10月25日,用卡号为1569410****手机向1040个手机用户自动拨打电话;2014年9月5日至12月2日,用卡号1860063****手机向1066个手机用户自动拨打电话。电话接通后语音软件自动传送“天灭中共快看《九评》退出恶党幸福安宁”、“中共导演天安门自焚伪案,毒骗多少中国人”“退党、退团、退队、三退保平安”“法轮大法好”等大量宣传邪教信息,干扰公民生活,破坏法律实施,扰乱公共秩序。2014年12月3日,被告人孙国华被公安机关抓获。公诉机关为上述指控向本院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并指控被告人孙国华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国华对指控基本事实无异议。经审理查明,1999年11月2日,被告人孙国华因在北京参加“法轮功”邪教组织活动严重扰乱公共秩序被昌图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被告人孙国华为宣传“法轮功”邪教组织信息,于2013年、2014年5—6月份通过网购购买中兴牌手机和联想牌手机各一部,作为邪教宣传活动专用手机,同时购买中国移动、中国联通手机卡,利用互联网通过翻墙软件进入明慧网多次下载“法轮功”邪教组织自动拨打语音电话的软件、电话号段等信息,安装到专用手机内用于邪教宣传活动。2014年9月1日至12月2日,被告人孙国华用卡号1302039****的手机向2016个手机、固话用户拨打电话;2014年9月1日至10月25日,用卡号为1569410****手机向1040个手机用户自动拨打电话;2014年9月5日至12月2日,用卡号1860063****手机向1066个手机用户自动拨打电话。电话接通后语音软件自动传送“天灭中共快看《九评》退出恶党幸福安宁”、“中共导演天安门自焚伪案,毒骗多少中国人”“退党、退团、退队、三退保平安”“法轮大法好”等大量宣传邪教信息,干扰公民生活,破坏法律实施,扰乱公共秩序。2014年12月3日,被告人孙国华被公安机关抓获。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当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物证及物证照片证明了被告人孙国华和路某某、魏某某在家和美商城随身携带的法轮功宣传物品;昌图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处罚裁决书,证明被告人孙国华1999年因在北京参加“法轮功”邪教组织活动被昌图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的事实;搜查证、搜查笔录及扣押清单,证明公安机关依法对孙国华家、路某某家、魏某某家进行搜查,依法扣押电脑、卡片、图画等宣传法轮功物品;接听电话记录,证明证人郑某某、王某某手机内保存着接到法轮功宣传电话原始记录的事实;电话记录,证明公安机关调取了电话号为1569410****、1860063****、1302039****的通话记录,三个号码与同一号段电话有大量通话记录的事实;情况说明,证明孙国华携带的联想牌、中兴牌、红米牌、BUFFY牌四部手机及手机卡号为1302039****、1569410****、1860063****、1313077****、1874220****;经公安机关讯问,该四部手机中红米牌、BUFFY牌手机为日常生活所使用,联想牌(双卡1860063****、1569410****)、中兴牌(1302039****)手机为被告人孙国华进行法轮功宣传活动所使用的手机;电子证据检查工作记录证明了公安机关在孙国华的两部手机、一部U盘里提取出大量涉及法轮功内容的软件、语音等内容;证人管某某、杨某某证实了在家和美商城发现两女一男可能与宣传法轮功的活动有关;证人马某某、郑某某、赵某、王某某等多人接过法轮功宣传电话的事实;证人魏某某证明了与路某某、孙国华信法轮功的事实;证人路某某证实了其和魏某某找孙国华调试手机铃声及路某某随身携带宣传法轮功内容物品的事实;同时还有案件来源、抓获经过、户籍证明与被告人孙国华对指控事实的供述等证据证明,且相互印证,足资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孙国华曾因邪教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又利用互联网传播邪教组织信息,破坏国家法律实施,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对指控的事实供认,认罪态度较好,应从轻处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百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六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孙国华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3日起至2018年12月2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赵玉杰审 判 员  李万祥人民陪审员  翟星月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佟 皓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