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黄浦执字第274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7-01-18
案件名称
周玉霞与孙雯瑾、曹海珍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玉霞,孙雯瑾,曹海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黄浦执字第2748号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5)黄浦执字第2748号申请执行人周玉霞,女,1987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被执行人孙雯瑾,女,1971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被执行人曹海珍,女,1948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同上。周玉霞诉孙雯瑾、曹海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黄浦民一(民)初字第457号民事判决,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给付申请执行人人民币56,623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另缴纳案件执行费人民币749.35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孙雯瑾、曹海珍银行存款人民币57,372.35元。二、若冻结、划拨不足上述金额的,则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孙雯瑾、曹海珍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存良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徐 炜审判长 郝 颖审判员 张存良审判员 顾保冈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徐 炜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