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慈法执字第31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殷小妹、李乐群、陈瑞涵与颜泽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利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殷小妹,刘乐群,陈瑞涵,颜泽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慈法执字第313号申请执行人殷小妹,女,1981年12月3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刘乐群,女,1954年3月18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陈瑞涵,男,2006年3月30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颜泽军,男,1972年9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申请人殷小妹、李乐群、陈瑞涵与被执行人颜泽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2013)益赫民一初字第148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颜泽军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殷小妹、李乐群、陈瑞涵于2014年10月13日向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立即给付145308元赔偿款,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依法受理。2015年2月21日,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委托本院执行,本院于2015年5月15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颜泽军的财产进行了查询,没有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被执行人颜泽军所在的慈利县零溪镇百寿村村委会出具书面证明,证明目前被执行人颜泽军家庭生活非常困难。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颜泽军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可以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今后如发现被执行人颜泽军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殷小妹、刘乐群、陈瑞涵可持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益赫民一初字第148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扬顺审判员 牟兵初审判员 陈 龙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熊中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