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民初字第19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6-10-21
案件名称
高青县田镇街道办事处田家村村民委员会与田小东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高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青县田镇街道办事处田家村村民委员会,田小东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高民初字第191号原告:高青县田镇街道办事处田家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高青县田镇街道办事处田家村。法定代表人:王春忠,主任。被告:田小东,男,汉族,高青县人,农民。原告高青县田镇街道办事处田家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田家村委)与被告田小东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田家村委法定代表人王春忠,被告田小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田家村委诉称:2000年4月21日,被告承包了原告的土地,承包期限13年,到期日为2013年4月21日。承包到期后,被告拒绝退出土地。诉请判令:一、被告清除承包地上的树木;二、被告退还承包的土地(长约340米、宽约4米)。被告田小东辩称:我们村的沟沿上都种上了树,原告只起诉我,我不服。我2000年承包土地,承包费共计230.00元,2003年清淤时,镇上要求我们把树处理掉,2004年重新种上树,当时村里没有给我补偿,当时我去找当时的书记田继光,要求延长承包期,书记答应延期13年,承包合同延期至2026年止,并在原合同上同意延期至2026年,我认为合同没有到期,不同意退还土地。经审理,本院综合查明以下事实:一、2000年4月21日,原、被告双方订立土地承包合同,合同约定,被告承包原告村南东西沟沿一处(东至王林地、西至六益路桥,长约340米,宽4米)。合同到期日为2013年4月21日。二、庭审中,被告主张因2003年村里清淤时损坏了被告的树木,被告要求延长合同承包期,当时的村书记田继光同意合同延期至2026年,但合同遗失找不到了。被告申请证人田继光出庭作证。证人陈述:清淤后,被告要求赔偿,我就答应给被告延期合同13年,当时没有和其他村委成员商量,也没有开会,只是在原合同上写了写。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庭审陈述,记录在卷为凭。本院认为:一、当事人对于自己的主张,应提供证据予以证实。本案被告主张合同延期至2026年,但未能提供合同予以证实,其提供的证人证言不足以证实主张。被告的辩称理由证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二、在被告未能提供证据证实合同延期至2026年的情况下,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至2013年4月21日到期终止,合同到期后,被告应将承包地上的附属物清除后将土地返还原告。原告要求被告清除承包地上树木并返还土地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五)项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田小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将承包地(东至王林地、西至六益路桥,长约340米,宽4米)上的树木清除,并将上述承包地返还原告高青县田镇街道办事处田家村村民委员会。案件受理费200.00元,由被告田小东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向本院领取缴费通知书),上诉于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魏立芳代理审判员 孟长江人民陪审员 马 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彭小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