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蠡执字第11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赵某于李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某,李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蠡执字第119号申请执行人赵某。被执行人李某。本院在执行赵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赵某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蠡县人民法院(2015)蠡民初字第25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靖荣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立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