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蠡执字第11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赵某于李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某,李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蠡执字第119号申请执行人赵某。被执行人李某。本院在执行赵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赵某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蠡县人民法院(2015)蠡民初字第25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靖荣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立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