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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眉东民催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成都环川科技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成都环川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眉东民催字第6号申请人成都环川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古传贵,经理。申请人成都环川科技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3月20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申请人成都环川科技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依法作出判决,宣告票号为1020005223922140,票面金额为壹拾贰万元整(¥120000.00元),出票人为南车眉山车辆有限公司,付款银行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眉山崇仁支行,收款人为成都环川科技有限公司,最后持票人为申请人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票号为1020005223922140,票面金额为壹拾贰万元整(¥120000.00元),出票人为南车眉山车辆有限公司,付款银行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眉山崇仁支行,收款人为成都环川科技有限公司,最后持票人为申请人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成都环川科技有限公司向付款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眉山崇仁支行请求支付。案件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成都环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彭世春审 判 员  周彦辰人民陪审员  童秀强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郝思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