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一法东民一初字第41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伍世伟与杨香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伍世伟,杨香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一法东民一初字第413号原告伍世伟,男,1968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双流县,委托代理人罗娜,广东硕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香生,男,1976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宁都县,原告伍世伟诉被告杨香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2月4日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本院已于2015年3月3日通知原告补交诉讼费,但原告没有按照国务院令第481号诉讼费用交纳方法的有关规定预交诉讼费,也没有向本院提出减、缓、免交诉讼费的申请。后原告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伍世伟撤回对被告杨香生的起诉。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为4716.67元,由原告伍世伟负担。审审 判 长 李春嫦代理审判员 刘 洋人民陪审员 袁影霞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吴敏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