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杜民诉初字第0000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徐营德不予受理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营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杜民诉初字第00003号起诉人:徐营德,男,1950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本院收到起诉人徐营德诉被起诉人淮北市杜集区朔里镇人民政府的民事起诉状。起诉人诉称,起诉人于1968年元月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1970年5月成为中国共产党党员,1971年2月退伍后一直在本村任职。1984年4月被中共淮北市杜集区委员会任命为原朔里乡管委会副主任,1998年8月21日又被中共淮北市朔里镇委员会委任命兼任徐娄村党支部书记,2009年8月17日中共淮北市朔里镇委员会研究决定起诉人继续任徐娄村党支部书记。2010年4月,起诉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而被起诉人却以种种借口不给起诉人办理退休手续。2014年下半年,起诉人自行补缴了应由被起诉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后才办理了退休手续,同时被起诉人至今未为起诉人办理医疗保险。2015年4月15日,起诉人向淮北市杜集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递交了仲裁申请,该委于2015年4月24日让起诉人签收了(2015)杜劳人仲不字第002号不予受理通知书。因此,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请求为:判令被起诉人返还起诉人为其垫付补缴的养老保险费26000元,同时为起诉人办理医疗保险参保缴费手续。经审查,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起诉人在办理退休前在徐娄村担任村支部书记,与被起诉人淮北市杜集区朔里镇人民政府不存在人事或劳动关系,徐营德诉请的事项依法不属于民事诉讼的主管范围,本院对起诉人的起诉依法不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起诉人徐营德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谢晓宾代理审判员 霍园园代理审判员 陆 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孙 惠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二十三条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对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起诉,必须受理。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