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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绥中法执异字第2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乔微与尹生吉、毛梓懿、侯秀芝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绥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尹生吉,毛梓懿,侯秀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绥中法执异字第23号案外人乔微委托代理人沈东源,黑龙江沈东源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尹生吉被执行人毛梓懿被执行人侯秀芝案外人乔微不服本院于2014年8月28日作出的(2014)绥中法民立保字第29-3号民事裁定书,向本院提出异议申请,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案外人称,2013年5月10日购买大连浩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兰西县南环路开发的加州戈雅小区11号楼102号房产被法院查封,现进入执行程序。为维护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请求中止执行。审查查明,申请执行人尹生吉与毛梓懿、侯秀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对本案诉前保全查封的财产进行了评估,欲拍卖。本院认为,本院(2014)绥中法民立保字第29-3号民事裁定书,并未查封案外人购买的加州戈雅小区11号楼102号住宅楼房。故案外人异议理由不能成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案外人乔微的异议。案外人、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审 判 长  徐文才审 判 员  张雄伟代理审判员  宁永利书 记 员  郭 旭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