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民南初字第000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8-01-05
案件名称
陈遂旺、陈海安等与张树林等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遂旺,陈海安,陈龙振,陈全振,陈敬忠,张树林,张胜林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武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民南初字第00031号原告陈遂旺,男,1969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武陟县。原告陈海安,男,1953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武陟县。原告陈龙振,男,1965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武陟县。原告陈全振,男,1952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武陟县。原告陈敬忠,男,1949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武陟县。五原告委托代理人王学斌,河南龙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树林,男,1962年11月01日出生,汉族,住武陟县。被告张胜林,男,1973年07月20日出生,汉族,住武陟县。二被告委托代理人朱小武,武陟县城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陈遂旺、陈海安、陈龙振、陈全振、陈敬忠与被告张树林、张胜林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陈遂旺、陈海安、陈龙振、陈全振、陈敬忠于2015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原告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遂旺、陈海安、陈龙振、陈全振、陈敬忠撤回起诉。诉讼费减半收取为50元,由原告陈遂旺、陈海安、陈龙振、陈全振、陈敬忠负担。审 判 长 张小亮人民陪审员 岳国贺人民陪审员 周中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赵向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