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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丹执字第334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丹阳市国土资源局与朱正华执行裁定书(2)

法院

丹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丹阳市国土资源局,朱正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丹执字第3348号申请执行人丹阳市国土资源局。地址:丹阳市丹桂路*号。法定代表人吴正飞,局长。委托代理人马小金、徐峰,该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朱正华。申请执行人丹阳市国土资源局与被执行人朱正华自然资源行政非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24日作出的(2014)丹非诉行审字第116号行政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被执行人朱正华应拆除在非法占用的2.6亩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12月5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因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故暂无法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应当履行生效裁定,在本次执行程序中,因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故暂无法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丹非诉行审字第116号行政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黄文辉审判员  邱国枫审判员  路忠贤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朱建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