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嘉民一(民)初字第338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6-10-01
案件名称
冯海山与XX、戎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海山,XX,戎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民一(民)初字第3383号原告冯海山委托代理人倪民,上海兆辰汇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丁沫,上海兆辰汇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XX被告戎敏原告冯海山诉被告XX、戎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曹雨独任审判。审理中,因被告XX下落不明,需公告送达,本案不再适宜适用简易程序。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审 判 长 秦 征代理审判员 曹 雨人民陪审员 任玮玮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何雪梅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