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靖民二初字第33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宋恩喜与靖宇县睿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吉林省杉松岗矿业集团靖宇龙马矿业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恩喜,靖宇县睿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吉林省杉松岗矿业集团靖宇龙马矿业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靖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靖民二初字第338号原告:宋恩喜,男,1964年6月30日生,汉族,工人,住所地靖宇县。被告:靖宇县睿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在地靖宇县。法定代表人:XX,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金玉,男,1953年8月4日生,汉族,该公司职员,住所地靖宇县。被告:吉林省杉松岗矿业集团靖宇龙马矿业有限公司,所在地靖宇县。法定代表人:刘惠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丽娟,女,1976年7月12日生,汉族,该公司职员,住所地靖宇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恩喜诉被告靖宇县睿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吉林省杉松岗矿业集团靖宇龙马矿业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与被告达成协议,故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吴振东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蔡文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