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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扬江大民初字第002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龚某与谭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龚某,谭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扬江大民初字第00251号原告龚某。委托代理人朱俊华,系扬州市江都区竣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谭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龚某与被告谭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龚某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龚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龚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龚某负担。审判员  许岩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田悦 百度搜索“”